移工宿舍裁量基準公告 110年元旦生效 宿舍面積3.6平方公尺 增雇主聲明事項
勞動部公告修正「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其中修正外國人居住面積提高為3.6平方公尺以上(含提供衣物櫃),另避免再度發生外國人宿舍重大工安問題,增加雇主聲明事項包括宿舍是否廠住分離、是否具高危險性因子、是否已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安申報、是否已依規定辦理消防檢修申報等資料;該裁量基準有6個月緩衝期。 | 事業類雇主應辦理外國人「職前講習」,並 介紹在華工作期間應遵守之法令,如健康檢查及傳染病等衛生健康法令、菸害防制法、動物保護法、酒後駕車之刑事與行政責任相關法規等,及我國風俗節慶等資訊。 事業類雇主辦理入國或接續通報時,應聲明宿舍是否廠住分離、是否具高危險性因子、是否已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安申報、是否已依規定辦理消防檢修申報。 針對是否具危險因子,係指廠住合一之場所,外國人宿舍位於勞動檢查法所稱甲、乙、丙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具火災、爆炸或中毒等危害,以確保移工安全。若屬非危險因子部分(如噪音),移工如認為工作環境不佳時,得透過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申訴,再循勞資爭議程序處理。 增列警示文字,告知雇主若是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所填寫資料及檢附文件如有虛偽,並經地方主管機關訪查有不實勾選情事者,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規定論處,處新臺幣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2年內不予核發招募許可(已核發者,得中止引進)、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